1、什么是CRS
CRS全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针对的是加入CRS体系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只要处于CRS的体系里,金融机构就会把我们的信息进行披露和申报,并在参与国之间互换。目的是打击洗钱和偷税漏税。
简单说,CRS是各国和地区之间交换的税务信息,主要就是来核查纳税居民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以往因为监管缺失和法律漏洞,你可能没有交,甚至没意识到自己要交,但不代表你不该交。
新浪财经曾在18年9月报道,“小燕子”和其老公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金融账户信托、投资账户等被曝光,他们“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让众多投资者损失,最终被罚款和禁止进入二级市场,这一切都与CRS的推进密切相关。
CRS最早是由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肥猫法案)衍生而来,其主要目的就是防范美国公民和居民滥用海外“避税天堂”税收优惠政策转移财富进行避税。
2、为什么打击避税天堂
长期以来,很多富人都悄无声息地将自己的巨额资产转移到国外。他们看中的地方便是所谓的“避税天堂”,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卢森堡、瑞士等。
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地区)经济,这些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国家(地区)有一些共同点:对前来注册登记设立公司只收极少的年度管理费;对公司股东信息、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给予高度保密;不征税或税负极低;无外汇管制;监管宽松。同时,在这些国家(地区)设立的公司几乎被所有国际大银行承认,可在银行开立账号。
据估计,这些避税天堂的资产规模超过21万亿美元,其中大部分不受税务人员管辖。就个人财富方面来看,援引世界银行的数据,全球GDP总和约为75.6万亿美元,而超级富豪们隐匿了约7.5万亿美元的财富,占10%。几乎和中国17年的GDP占比相当。
这么庞大的一个法外市场,把它当作一个经济体,然后追溯补税,那真的是不少的财政收入。看个18年年初报道过的新闻:
美国据报道年通过“肥猫法案”可以追回亿美元偷逃税金,还不带罚款的。已经超过我国年税收总额的20%,所以,这块肥肉,一定会用来补国内减税的窟窿。
3、中国版CRS历程
4、CRS直接影响人群
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在海外持有壳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人群
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已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人群
已在海外设立公司进行国际贸易的人群
1)已经移了民,那么在国内的资产信息就会交还给移民国,移民国会根据情况来补征税收;
2)金融资产配置
具体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单(重疾险不受影响)、年金合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收益等。
如果单纯买房,是不会交换信息的,但是如果房产用于出租并且产生收入,租金收益进入银行账户,那么这些资产信息将可能被要求共享。而除了房产,在海外投资直接持有的游艇、跑车、古董字画、珠宝、现金等等非金融类资产都不在CRS范围之内。
因此,如果是中国居民,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的金融机构开立了账户,最好理清各类金融资产的来源和类别,分清楚哪些是需要交税的,哪些是机构已经代扣代缴了税款的,便于以后向有关部门解释清楚。
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些问题,无论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你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小燕子就是在这里的资产信息被披露。
另外,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4)如果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香港是CRS签约地区,今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机构业已出台《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中国大陆税务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仅指年新购买保单,而是历史上已购买过的保单均要披露。
6)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在CRS签约国中。
7)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5、值得注意的关联条例
1)新个税
年1月1日实施,其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税条款也意味着对高净值人群强化征管。
第八条:
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个人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2)《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我们都知道,这两年国家一直在打击地下钱庄的机构,堵住外汇流失的窗口,无疑把清理资产和税收分为两个泾渭分明的战场:CRS收拾境外,其他的留给税务局。
3)还有一条,从年1月1日起,个人5万以上交易、20万以上转账,可能受到大额可疑监控。
从这3条来看,年至少是加强税收监管的铺垫,或者直接执行。以此来推理年的种种外汇出逃报道,逻辑线非常清晰了。
6、裸奔时代
要处理好这个CRS确实还有缺口,但是也是在逐渐收紧之中。
1)比特币:无疑已经被各国打击,作为洗钱的工具之一,其安全性受到了质疑;
2)转移到尚未开展CRS的国家:问题来了,转移的过程一定会留痕;通过什么方式转移?而且所有的国家迟早会签署CRS。
3)变为实物资产,也是如何出境,或者即使成功转为实物资产,然而对该资产的价值评估已经是需要非常专业的能力;同时,不可能永远持有该实物资产,一定会变现使用才有真正的意义。
最终,只剩下唯一的一个方式,补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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