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离岸飞机租赁系列—飞机国籍及权利登记制度介绍之总论及开曼群岛篇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王舒
朱俊
张鑫凤
蔡芳菲
系列引言
本系列文章中所指的离岸飞机租赁是指由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保税区、自贸区或者自贸港(简称“中国保税区”)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将自己拥有产权的飞机出租给境外航空公司或者承租人的飞机租赁交易。
相比当前市场上已经非常成熟的对中国境内航司或者承租人的保税租赁而言,离岸租赁主要的不同在于飞机的国籍登记,适航管理、运营以及飞机的承租人均在中国境外。在当前国际地缘政治动荡的大背景下,以中国保税区为基础的离岸租赁能为租赁公司的资产安全和业务可持续性注入更多的稳定性。但从法律和税务的角度,租赁公司在离岸租赁中也将面临更为复杂的交易结构、不同的中国海关及外汇监管程序、更复杂的税筹安排,以及各国飞机登记及航空金融相关法律不同所带来的国别风险。
在本系列文章中,汉坤的航空金融团队将从部分境外飞机登记地(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BVI(英属维京群岛)、马恩岛、印度等)的飞机国籍及权利登记制度开始,解析租赁公司可能在离岸租赁中所可能面临的上述法律问题,为租赁公司通过中国的离岸租赁走出去提供初步的法律参考。
一、离岸飞机租赁中选择飞机国籍
登记的考虑因素
从租赁公司的角度,在一项飞机租赁交易中,交易方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来决定飞机的国籍登记国。这些因素包括:
(1)租赁飞机的航司、承租人或最终运营人(例如CMI的服务方)运营飞机的航线及航权要求;
(2)租赁公司在中国保税区设立的项目公司是否符合相关国家的飞机国籍登记要求;
(3)相关国家对进口和登记飞机的批文要求和获得该等批文的难度;
(4)国籍登记国的飞机适航管理水准;
(5)国籍登记国的飞机及动产所有权和担保登记的法律体系和保护力;
(6)国籍登记国的国籍注销登记的要求及便利程度;
(7)国籍登记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8)国籍登记国关于飞机侵权的责任法律体系;
(9)国籍登记国是否为《开普敦公约》的缔约国。
二、飞机国籍登记国所带来的
法律影响
从飞机租赁的角度,一旦飞机的国籍登记国确定,以下事项将可能受限于飞机国籍登记国的法律:
(1)出租人对飞机的所有权及与飞机相关的动产担保权利;
(2)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注销飞机国籍登记并取得飞机出口适航证;
(3)国籍登记国法律对租赁合同适用法律的强制要求;
(4)开普敦公约对租赁的适用性以及出租人在开普敦公约项下的权利和救济措施的执行。
三、开曼的飞机国籍登记制度介绍
(一)飞机国籍登记机关
开曼群岛的民航主管机关是CivilAviationAuthorityoftheCaymanIslands(简称“CAACI”),其负责开曼群岛的民用航空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CAACI同时负责管理开曼飞机登记处CaymanIslandsAircraftRegistry(简称“CIAR”)以及飞机登记簿AircraftRegister(简称“AircraftRegister”)。
(二)登记在开曼的飞机数量情况
根据CAACI
转载请注明:http://www.luyishuai.com/gjqh/13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