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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京群岛经济实质法最新解读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2/4/30
ECONOMICBVI经济实质法发展变化

年1月1日,《年经济实质(公司和有限合伙)法案》(TheAct,)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引入,以解决欧盟和OECD对低税/免税司法管辖区内注册实体经济实质问题的担忧。

年,《受益人安全搜索制度法案》(TheBeneficialOwnershipSecureSearchsystem(BOSSs))的相关修正案实施了经济实质报告制度,此修正法案和BOSS法案在年都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将无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纳入该制度,以反映欧盟的要求。

年4月国际税务当局(ITA)于发布了《经济实体法典》草案,其中包含了与该法案解释以及ITA将如何履行其义务有关的规则和指南。最终规则和解释性说明(规则)于年10月发布,并于年2月进一步更新,以反映BVI行业、欧盟和经合组织的意见。希望此规则和ITA报告系统能尽快更新,以反映年的修订。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BVI经济实质法及指引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相关实体”从事“相关活动”应当符合特定的“经济实质要求”。

什么是“相关实体”?

该法案对从事一项或多项“相关活动”的某些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足够的经济实体。不进行任何“相关活动”的实体不受经济实体要求的约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实体(只要其本身不在欧盟税收“黑名单”上)也不受经济实质要求的约束,但仍需确定其是否进行任何“相关活动”。《规则》扩大了传统的税收居民概念,将某些“透明”的实体和从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纳税的实体包括在内。

对于受上述要求约束的实体,所需经济实体的规模(如有)取决于该实体所从事的相关活动以及该相关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仅从事“纯股权控股实体”业务的实体,其经济实体要求大大降低。

该法案适用的“相关实体”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外国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合伙企业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实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无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最初不受该法案的约束,但在年7月1日开始也将纳入法案约束范围内,在该日期之前成立的合伙企业有六个月的过渡期。

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法人实体和BOSS“豁免人员”的持续义务

受该法案约束的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需要考虑影响,并向其注册代理人报告额外信息(一般每年),后者则需要向英属维尔京群岛主管当局报告某些信息(通过BOSS系统,此系统为反映欧盟和经合组织的指导意见做了相对应的更新)。

法律实体有一项持续的法律义务,即确定实体是否进行一项或多项相关活动(如果有,是哪些活动),根据BOSS法案,现有的业务活动需要在持续的基础上进行监测,以确保该法得到遵守。该法案于年1月1日生效,并立即对在该日期或之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相关实体生效。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实体有一个豁免期,最迟于年6月30日结束。无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自年7月1日起生效,在该日期之前成立的有限合伙有六个月的过渡期,最迟于年1月1日结束。

自年10月1日起,以前根据BOSS法案免除受益所有人报告义务的“豁免人员”,如果他们进行任何相关活动,将不再豁免。广义而言,“豁免人士”定义包括:

(i)BVI金融服务立法下的某些持牌人,

(ii)其证券在认可交易所上市的实体,以及(i)或(ii))内实体的附属公司。

财务周期

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该法案称为“财务期间”)对经济实质和相关申报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估。一般适用默认的财政年,但受该法约束的实体应考虑是否希望将其经济实质申报期间与自己的财政年度(或任何其他日期)保持一致。年1月1日或之后在英属维京群岛合并,成立或注册的相关实体(或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第一个财政年将从成立或登记之日起开始算,,默认情况下为12个月。

默认情况下,年1月1日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或成立的实体(无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除外)的首个财务期为年6月30日起的12个月。对于在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无法人资格的有限合伙企业,默认的第一个财务期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BOSS法规定的经济实质信息必须在相关财务期间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给BVI注册代理,并上传到BOSS(ES)系统。BOSS(ES)门户网站已于年6月12日上线,有关提交的数据的信息可通过ITA的网站获取。我们预计BOSS(ES)系统将很快更新,以反映识别并该机构有责任指明或在某些情况下报告该机构的任何直系公司及最终父公司,这反过来也反映了欧盟和经合组织的要求。

什么是“相关活动”?

该法案规定了九类相关活动,并明确确认投资基金业务不是相关活动。根据该法案,“投资基金业务”是指经营“投资基金”的业务,发行投资权益以筹集资金或汇集投资者资金,目的是使该投资权益的持有人从该实体的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的利润或收益中获益,其中包括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或运营的任何实体(但不包括本身是最终投资持有的实体),但不包括根据年《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或年《保险法》获得执照的人,或根据年《合作社法》或年《友好社团法》注册的人。

所有实体应考虑是否正在进行或打算在不久的将来进行下列一项或多项相关活动。在财政期间不从事任何相关活动的实体不受经济实质规定的约束,但仍须就该财政期间提交“零申报表”。

《规则》第1条规定,任何实体在任何报告期内从该活动获得收入的,将被视为在进行相关活动。也不能说明,在某一期间没有任何收入意味着一个实体肯定没有进行有关的活动,尽管总收入的水平可能与所需要的经济实体的程度高度相关。

以下列出的前三种相关活动是参照现有法规定义的许可制度。任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基金管理业务的实体将(或准确地说,应)持有金融服务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该等业务的牌照。相反,如果活动在监管范围以外,那么它将不会被要求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关于相关活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中,“控股业务”的相关活动最为常见。“纯控股实体”可依靠“简化版经济实质测试”。

经济实质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BVI经济实质规则,为确定某主体是否应当遵守BVI经济实质规则的规定,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判断:

(1)该主体是否为相关“相关实体”?

(2)如是,其是否可从事了“相关活动”?

(3)如果其从事了相关活动,其是否为BVI之外法域(该法域不在欧盟非合作清单内)的税务居民?

只有当(1)及(2)的回答为“是”并且(3)的答案为“否”时,该主体才适用BVI经济实质要求。需注意的是,BVI经济实质规则指明,如果一个法律实体于任何财政期间从相关活动中获得了收入,则视为其从事了该相关活动。

根据相关活动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经济实质要求:

控股业务要求:

该法案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纯股权控股实体即可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a)遵守年BVI商业公司法或年有限合伙法(以相关为准)项下的法定义务

(b)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足够的员工和场所来持有股权参与,并且在管理这些股权参与的地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足够的员工和场所来实施该管理

持有股权参与在本质上可以是(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是)完全被动的,在这种情况下,BVI注册代理人和现有注册办公室可能能够满足足够的员工和场所的要求。

一般要求:

从事相关活动(持有业务或知识产权业务除外)的实体符合下列经济实质要求:

1.相关活动在BVI中进行指导和管理

2.考虑到有关活动的性质和规模:

(a)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雇员(直接受雇或由另一实体受雇)

(b)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足够的开支

(c)有适当的实体办公室或场地进行核心创收活动

3.实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核心创收活动

知识产权业务要求:

由于来自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被认为有较高的利润从高税收管辖区转移到低(或零)税收管辖区的风险,对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某些实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经济实质需求(非控股企业)包括“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也在英属维京群岛(注意,“相关活动”必须在英属维京群岛进行指导和管理,而不是实体本身,除非实体所有业务都属于“相关活动”)。

规则表明,这需要在英属维京群岛举行相当数量的董事会会议,考虑到相关的活动的性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出席此类会议的董事必须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来指导相关活动。董事会关于相关活动的决定必须记录下来,并保存在BVI。

核心创收活动

一般经济实质要求的一部分是,一个实体(从事相关活动)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与此类活动相关的核心创收活动(CIGA)。CIGA被定义为在产生相关收入方面对相关实体具有核心重要性的活动,并且必须在BVI中进行。

该规定不适用于仅从事控股业务的实体。CIGA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即由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工作的雇员进行)。在某些情况下,CIGA可以在BVI内进行外包,只要该实体能够监测和控制外包活动。对于只经营控股业务的实体,外包业务没有限制(尽管在评估英属维尔京群岛雇员的充分性时,只会考虑外包给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经营的人)。

纳税居住地和被视为“非居民”的实体

如果实体是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且在整个报告期内不在欧盟税收黑名单上,或按照规则被视为非居民实体(非居民实体),则该实体在进行相关活动的报告期间不需要满足经济物质要求,

总的来说,该规则确认,对于税务“透明”的实体,可以参照对实体的全部利润和收益应纳税的每个参与者或合伙人,证明其纳税居住权。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的管辖区对唯一收入来源纳税的实体(“纯股权控股实体”除外)将被视为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从事相关活动并因税务目的声称非居民的实体将需要能够提供其税务状况的证据,以支持该规则下的声明。在提交所需证据之前,有一种机制将被视为临时非居民。如果无法提供此类证据,则该实体可能被视为未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建立税务居所,并需要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广泛地说,“非居民实体”申报将会导致与BOSS注册代理数据库中有关实体的所有信息自发地与相关海外管辖区内的相关海外主管当局进行交换,并且如果实体的受益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居住在欧盟成员国,也包括受益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居住的有关海外主管当局。

申报义务

该法案和BOSS法案的相关修正案对实体(及其注册代理人)提出了收集和提交信息的新义务,以使ITA能够监测经济实质要求的遵守情况。报告通过受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BOSS)进行。BOSS系统是目前用于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实体受益所有权信息的安全系统。各实体必须确定与该法要求的某些规定的经济实质信息,并将其提供给其注册代理人。而已注册的代理则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收集此类信息并通过BOSS提交信息。

实体必须通知其注册代理人,在相关财务期间内是否从事任何相关活动(如果有,则是哪些相关活动),如果有,则是否希望在该期间为税务目的申报为非居民。如果有关活动是由非非居民实体进行的,该实体将需要向其注册代理人报告详细的规定信息,以证明其符合适当的经济实质要求。注册的代理将通过BOSS系统对数据进行归档。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实体必须就相关财务期间内进行的所有相关活动进行报告,即使相关活动并不在财务期间结束时进行。

执法和制裁

大致而言,可采取执法行动及实施制裁的情况有三种:

(a)实体未能识别或报告《BOSS法》要求的某些事项,包括是否进行任何相关活动

(b)任何人士(可能包括董事或合伙人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某些其他人士)不能提供信息或向ITA提供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通过BOSS或其他方式)

(c)实体未能遵守经济实质规定

无合理理由(包括实体是否从事任何相关活动)未识别或报告《BOSS法》要求的事项,或无合理理由提供信息,并故意向ITA提供虚假信息均属违法。正如预期的那样,潜在的惩罚是严厉的。执行行动可能是通过法庭和刑事举证。未能遵守经济实质规定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然而,违约可能导致财务处罚和采取纠正行动的指示,最终有可能将实体从相关公司登记册中除名或通过法院命令进行清算。

对任何“高风险知识产权法律实体”的惩罚大大增加,一般而言,被确定为不合规或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法人实体可能会与某些相关海外主管当局(包括受益所有人)自发地就BOSS注册代理数据库中有关实体的所有信息进行信息交换,

其他信息

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应考虑:

实体是否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相关活动

如果是,则该实体是否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或根据本规则被视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以及该司法管辖区是否已或有可能因税务目的被欧盟“列入黑名单”

如果实体受到经济实体要求的约束,它需要采取什么步骤(如果有的话)来满足这些要求和相关的报告要求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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