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帅本文共计1,字,建议阅读时间5分钟一、导读背靠背条款(Pay-When-Paid)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其目的在于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人。如约定“总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延付或拒付的,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期限相应顺延”等。笔者曾讨论过该条款的效力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认定(详见拙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靠背”条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传送门)。本文试对该条款在国际工程合同中的法律效力提出管窥之见,望对我国从事境外工程的企业和国际项目经理提供有效建议。二、“背靠背”条款有效案例索引:MidamericaConstr.Manage.v.MastecNorthAmerica案情摘要: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取决于总承包人是否收到业主的工程款”。嗣后,业主被申请破产,无法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分包人向俄克拉荷马州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本案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系双方认可,且在合同语言使用方面无争议。根据本案适用德克萨斯州法律,该条款合法有效。因此,在业主未向总承包人结算工程款前,总承包人无义务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三、“背靠背”条款无效案例索引:ShearmanAssociates,Inc.andGulfCoastCaribbeanSupply,Inc.,Plaintiffs,v.ContinentalCasualtyCompany案情摘要: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对于支付工程款事项约定了“背靠背”条款,担保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嗣后,因业主无法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总承包人拒绝分包人的付款请求。分包人起诉担保公司,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认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背靠背”条款同样适用于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即业主未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之前,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建筑留置法(ConstructionLienLaw)明确保护分包商免受工程款拖欠的风险,担保公司提出的“背靠背”条款抗辩违反了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共政策。因此,总承包人不能因业主拖欠工程款拒绝分包人的支付请求,担保公司也不得以“背靠背”条款提出抗辩。四、严格解释“背靠背”条款案例索引:LafayetteSteelErectors,Inc.,Plaintiff,v.RoyAndersonCorp.,Defendant案情摘要: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以“背靠背”条款的形式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嗣后,因业主被申请破产无法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总承包人拒绝了分包人的付款请求。分包人对此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若“背靠背”条款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对其进行更严格的解释。根据密西西比州的其他判例,“背靠背”条款只是当事人对总承包人合理顺延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约定,而非将付款风险转嫁给分包人。因此,业主支付工程款并不能成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具体到本案中,总承包人距离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已经一年半,远超过合理期限。因此,总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五、结语从本文所列举的以及其他有关“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判例中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当地法律对分包人利益有特别保护的除外。因此,我国到境外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和国际项目经理,宜事先在当地就“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进行调研,以便在合同签订时选择对己方有利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同时,对“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使法官或仲裁员能够根据该条款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避免合同相对方就“背靠背”条款做出于己不利的解释。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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