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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丨威科先行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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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阳、刘芳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转载请注明

当债务人把资产转移到美国后,中国法院的判决只有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胜诉方在判决中获得的权益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一、相关法律背景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既有联邦立法,也有州法律。美国联邦宪法赋予了国会在联邦层面有限的立法权,而美国各州在其领域范围内则享有广泛的立法权。美国既有法典法,也有判例法,法典法是由联邦或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规范,而判例法则是通过法院判决长期积累形成的法律规范。此外,美国既有联邦法院系统,也有各州之间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上,美国至今没有统一的联邦立法,也没有对外签署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希尔顿”[1]一案中,就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采纳了国际法上的“礼让(互惠)原则”,并指出外国法院判决在美国获得承认与认可,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具有适当的管辖权,(2)审判经过正当程序,对被告给予了适当的送达,或被告自愿出庭,(3)外国司法制度能够保证公正司法;(4)判决非基于欺诈获得。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外国判决的实体事项无须在美国重新审理。但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不符合国际法上的“礼让(互惠)原则”,仍然无法要求联邦法院执行该判决。[2]

然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上,美国大部分州(例如,加州和伊利诺伊州等)并没有采纳“希尔顿案”确立的“礼让(互惠)原则”。相反,美国各州在实践中依据其本州的法典法或判例法,采用了彼此不同的审查标准或原则。因此,美国某一州承认和执行某一国家的判决,并不代表其它州也会承认和执行该国的判决。

为尽量统一美国各州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则,以便美国法院判决也更容易获得外国承认与执行,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委员会全国会议和美国律师协会于年通过了(《统一外域金钱判决承认法》(UniformForeignMoneyJudgmentsRecognitionAct)(简称“《年承认法》”)。年统一州法委员会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将英文全称改为UniformForeign-countryMoney-JudgmentRecognitionAct(UFMJRA,即《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以下简称《承认法》)。目前,全美有10个州及美属维尔京群岛采纳了《年承认法》[3];24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采纳了《年承认法》[4];剩余的16个州依然使用本州判例法。[5]

二、申请承认中国判决

上述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的统一法,仅针对除税收、罚金、惩罚、内国判决之外的金钱判决,其它非金钱判决不能够依据该法向美国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司法实践,美国大体上只接受确认身份关系的判决和外国金钱判决的承认与行申请。同时,外国判决要想在美国的到执行,必须先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即转化为内国判决。

(一)申请的主体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通常都是由当事人提出的。同时,美国法院在衡量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时,仍然是以其内国法为参考依据。

(二)申请的方式

在采纳了《年承认法》的各州,有些州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需要先在法庭书记员处登记,之后判决债务人将会收到相关通知,在收到通知之后,判决债务人有30天的时间采取诉讼行动,向美国法院提出抗辩;而有些州则规定债权人必须先向美国法院提起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诉讼。

而在采纳了《年承认法》的各州,当事人必须先向美国法院提起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诉讼。当事人须向美国法院提供该判决的副本,且该副本应由作出判决的法院盖章,再由美国驻华使领馆对该判决副本加以认证,确认其真实性。

(三)受理申请的管辖法院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州权力的基本来源是州宪法。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司法审判体制分立,州法院的管辖权几乎可以涵盖包括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内的绝大多数事项,而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却具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一项法律纠纷既符合州法院的管辖权要求,又符合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要求,则原告可以选择在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则有权就符合联邦法院管辖权的案件提出异议并申请转移至联邦法院。

基于上文所述,此处提出实践中利于中国判决在美国承认与执行的诉讼策略:

原告可以在对中国判决持友好态度的州提起承认诉讼并获得支持,大致流程如下图所示:

之后,再利用美国联邦宪法确定的“充分信任与尊重条款”[6]要求对执行判决有实际意义的其它姐妹州(如债务人财产所在州)执行。

(四)申请的时限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限问题,《年承认法》在第9章中明确指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判决仍然有效的期限内或者自判决生效后的15年内启动。[7]因此,在采纳《年承认法》的各州,申请时限应依该法规定实行。

三、实践中可能拒绝承认的原因

(一)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可能会以中国法院对被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没有管辖权为由提起抗辩,而且美国绝大多数法院主张根据美国的管辖权标准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因此,应尽可能保证管辖权既符合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又符合提起承认诉讼所在州法律的规定。除此之外,申请人可以利用《年承认法》的规定主张以下权利: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即使外国法院不具有属人管辖权,美国法院也不能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被告本人在外国被送达传票;(二)被告自愿出庭参加诉讼,但其出庭的目的不能是为了保护诉讼中被扣押或可能被扣押的财产,或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三)被告在诉讼开始之前已同意将所涉及的争议事项提交该外国法院管辖;(四)在诉讼开始时被告居住在该国,如果被告是公司或其它形式的商业组织,其主营业务地在该国,或是被告在该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五)被告在该外国设有营业办公场所,而且诉讼所涉及的诉因、救济请求是由于被告通过该办公场所进行的商业活动而产生;(六)诉讼所涉及的诉因、救济请求是由于被告在该外国驾驶机动车或飞机而产生。[8]

(二)判决的“终局性”

对于“终局性”的判断标准,根据美国司法实践,外国判决须具有确定性、最后性和强制执行性,才属于终局性的判决。在提起承认诉讼时,应保证国内判决的“终局性”。

(三)正当程序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美国法院是根据被申请地的法律判断外国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正当。《年承认法》规定,如果判决是由一个未能提供公正法庭或程序以符合本法正当程序要求的司法体系作出的,则可以对此判决不予承认。[9]之后的《年承认法》还将“被申请人能确证判决作出国法院的公正性值得怀疑”以及“如果外国判决不是经法定的诉讼程序作出”列入了拒绝承认的情形之中。[10]实践中,被申请人经常会针对送达程序提出抗辩,因中国和美国均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当保证送达符合《海牙送达公约》的要求。[11]中国法院若请求美国向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交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三)其它

除以上提及的常见抗辩理由外,还有欺诈、诉讼竞合、违反公共秩序等。美国各州在欺诈问题上的做法并不一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有不同。采纳《年承认法》的美国各州,拒绝承认与执行与其它最后的、确定的判决相冲突的外国金钱判决;在相冲突的判决中,美国法院一般会遵循后作出的判决优先原则。美国目前还没有适用公共政策的明确标准,但其适用却有严格的限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适用公共政策条款,被告很难援用公共政策来阻止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执行

法院在审查了所有文件和有关情况以后,如果认为判决不存在规定的拒绝情形,就必须承认该外国判决,将其转为可强制执行的内国判决,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9条(a)款(1)项,其中明确规定“除法院另有裁决外,金钱判决要凭借执行令强制执行。执行令的程序、补充程序以及辅助判决或执行令的程序应当遵守联邦法院所在州的程序,但适用联邦法律的情况除外。”[12]据此可知,就联邦法院的判决而言,有关金钱判决的执行是以执行令程序为主,且各个联邦法院进行该程序时应依照所在州的程序规定。各州关于执行令程序的规定,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还是有一定的共通之处。通常情况下,判决债权人应向作出承认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只要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院的书记官就必须签发执行令。联邦法院的判决由联邦的法庭事务官(bailiff)负责执行,各州法院的判决由县的司法行政官(sheriff)负责执行,通常以扣押、拍卖判决债务人财产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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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Hiltonv.Guyot,U.S.().

[2]《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美国法困境》,霍政欣,年第5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3]一共有31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与美属维尔京群岛采纳了《年承认法》,但其中不少州后又采纳了《年承认法》。目前,仍采纳了《年承认法》的州只剩下:阿拉斯加、康涅狄格、佛罗里达、缅因、马里兰、密苏里、新泽西、纽约、俄亥俄、宾夕法尼亚及美属维尔京群岛。

[4]阿拉巴马、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特拉华、哥伦比亚特区、佐治亚、夏威夷、爱达荷、伊利诺伊、印第安纳、衣阿华、密歇根、明尼苏达、马萨诸塞、蒙大拿、内华达、新墨西哥、北卡莱罗那、北达科他、俄克拉荷马、俄勒冈、德克萨斯、弗吉尼亚及华盛顿。

[5]《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美国法困境》,霍政欣,年第5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6]在美国,不仅联邦与州的法院系统相互独立,各州之间的法院系统也相互独立。但基于宪法“充分信任和尊重条款(FullFaithandCreditClause)”,一州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有权在他州法院得到执行。

[7]UFMJRA.Section9.StatueofLimitations:Anactiontorecognizeaforeign-countryjudgementmust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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