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为金融账户的自动情报交换提供操作层面的依据。
年5月出台《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这标志着“中国版CRS”终于落地。
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银发号),为银行业的落实提供具体要求,成为国内监管部门在提升跨境账户透明度、打击跨境逃避税。
一张图看懂CRSCRS的八个要点1CRS要求的是申报,申报并不等同于查税或者征税,更不等同于税收稽查;2CRS针对非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进行申报。如果您常年在国内,也没有海外资产,跟你就没有半毛钱关系;3CRS的透视原则:以前那种透过中间公司(导管公司或者壳公司)来逃避税收的行为,将全部被穿透,很难再藏住了;4CRS要求交换的主要是金融账户,其他如房产、股权及其他实物资产并不需要交换;5移民也无法规避CRS,只是从在一个国家交税,变成了去另一个国家交税而已;此外,美国没有CRS,但是有自己的FATCA法案;6对于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传统避税天堂,也全部在CRS之列,对他们来说这更多的是一种不得不履行的强制性义务;7以前,各国交换金融信息需要先申请,并提供充足的理由,对方国才会配合提供;今后,各国的金融信息将实现定期的自动交换,无需任何理由;8海外保单同样需要互换信息,例如香港保单,各类年金险和终身寿险均要申报(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也在申报范围之列),金融账户当然也在此列。CRS的影响范围第1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2类: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第3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年后均面临披露。
第4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5类: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签约地区,今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机构业已出台《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中国大陆税务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仅指年新购买保单,而是历史上已购买过的保单均要披露。
第6类: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第7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子耕投资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luyishuai.com/rkzz/2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