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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红筹架构下的境外家族信托该如何设立要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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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将会有一系列的税务后果。

年的开端,新冠病毒几乎肆虐整个世界,世界经济遭受强烈冲击,全球股市接连暴跌,美国股市甚至在短短一个月之内多次触发熔断机制。当“黑天鹅”事件接踵而至,世界级富豪们巨额财富瞬间蒸发,超高净值人群纷纷扼腕叹息。

如何避免财富的流失,如何才能减少财富传承中的不确定性?家族信托无疑是能够帮助高净值个人实现财富定向传承、资产隔离、税务筹划的最私密、最有效的工具。考虑到境外信托在税务成本、可接纳财产类型等方面的灵活性,以及各离岸法域对于法律适用方面的确定性,有境外上市需求的超高净值个人和企业的创始人纷纷将境外信托与资本市场常用的红筹架构相结合,该组合成为近年来资本市场和财富管理领域的新标配。

红筹架构下境外信托的管理和运营需要从中国税务的角度加以仔细筹划。以境外家族信托VISTA信托为例,其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哪些中国税务筹划问题呢?

1

典型的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下的境外创始人,通常是中国个税法下的税务居民。下图1为典型的红筹架构,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税务筹划功能。

其中WFOE是在中国境内的实际运营主体,CaymanCo.为拟境外上市主体,HKSPV为其持有的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其主要作用在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中国大陆和香港双边税收安排下的税收优惠,同时有助于未来便利地处置WFOE的股权,避免繁琐的审批和股权变更登记流程。

BVISPV为创始人对拟上市主体进行投资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对其投资,避免居民创始人的任何投资变动都反映在上市公司CaymanCo.的层面,维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

2

VISTA信托

年3月1日,《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TheVirginIslandsSpecialTrustAct”或“VISTA”)正式生效,规定在BVI可以设立特别信托(即“VISTA信托”)。在VISTA信托下,委托人被赋予了最大程度的对于信托架构下公司运营的自主权,可在不受受托人直接干预的情况下管理公司。

据《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规定,VISTA信托执行董事职位规则(“Officeofdirectorrules”或“ODR”)。根据该规则,委托人可以拥有任命、罢免VISTA公司董事以及确定薪酬事宜的权力;另一方面,受托人不得出任VISTA公司的董事,也可能被禁止行使对于VISTA公司股份的投票权;受托人持有股权的义务优先于对股权进行保值增值的义务;仅在信托的利益相关人(“interestedperson”)基于合理的申诉理由(“permittedgrounds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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