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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英属维京群岛处理境外人士的遗产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2/4/29

倘若一个人过世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留有资产,那么在处理这些资产之前,必须先取得相关地方法院出具的授予承办书。该规则适用于已故人士去世地和生前居住地的所有形式的财产(包括股份和无形财产),且不论有无订立遗嘱。

这表示,如果一个人持有在BVI注册成立之公司的股份,则处理这些股份需要取得授予承办书。一般情况下,在取得授予承办书之前,相关股份实际上会被冻结,因为这些股份无法转让,随附的投票权不能行使,且就该等股份支付的股息也无法分配。

授予承办书有两种形式:

BVI遗嘱认证授予书/遗产管理书;或

将外国授予承办书再加盖印章,一经加盖,该外国授予承办书即具有与BVI遗嘱认证授予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于近期颁布的年《遗嘱认证(再加盖印章)法案》(Probate(Resealing)Act)(已于年7月9日生效,下称“年法案”),本文将重点讨论在BVI对外国授予承办书再加盖印章的情况。

再加盖印章的效力

在BVI对外国授予书再加盖印章后,该外国授予书“在[BVI]将与[BVI法院]发出的授予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效果,以及相同的处理方式”。1年法案废除并取代了年《遗嘱认证(再加盖印章)法(第6C章)》(下称“年法案”)。年法案仅允许对“[女皇]陛下领地”(这仅限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英国海外领土等国家)有管辖权的任何英国法院出具的授予承办书再加盖印章。BVI颁布新立法是可喜的举措,年法案将相关司法管辖区的范围扩大至67个,这些司法管辖区发出的授予承办书,均可在BVI再加盖印章。值得注意的是,除所有英联邦国家外,香港和美国亦已被纳入其中。

资格

若一间BVI公司的已故股东生前订立的遗嘱涉及其BVI股份,或股东在未设立遗嘱(无遗嘱)的情况下去世,而年法案列出的67个司法管辖区中的任何一个出具了遗嘱认证授予书或遗产管理书,则取得该外国授予书的人士可向BVI遗嘱认证登记处申请对该外国授予书再加盖印章,而无需重新申请遗嘱认证。相比重新申请BVI遗嘱认证授予书,此程序更为简明、快捷。

申请程序

再加盖印章程序是年《BVI最高法院(无争议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规则》(SupremeCourt(Non-ContentiousProbateandAdministrationofEstates)Rules,)载列的一个简化程序,其中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再加盖印章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死亡证明原件;

外国授予书的原件或经官方核证的副本;

在已故人士去世时居住地的司法管辖区执业的律师提供的外国法律宣誓书;

经核证的结婚证或出生证明副本(可能需要);

若上述任何文件并非以英文书写,则亦须有合资格翻译人员提供的经核证译本;

BVI报纸广告;及

BVI法庭费用。

结论

近期颁布的年法案,是一些人士喜闻乐见的好消息,因为就生前居于美国和英联邦国家(尤其是香港)的BVI公司已故股东出具的外国授予书,现在可以在BVI通过更为简化、快捷的程序获得正式认可。

1Section3(2)oftheProbates(Resealing)Act,年《遗嘱认证(再加盖印章)法案》第3(2)条

本文的内容并非详尽无遗,旨在提供简要概述和一般资料,而不应用于替代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来源:Conyers康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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