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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原创矿企常见合规风险分析之一取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2/5/28

引言

矿产资源是自然产出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现固态、液态、气态,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有用矿物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分布不均匀性和赋存状态复杂多样性等特点。矿企是以矿产资源的发现与开发利用为目的企业。矿企经营面临众多合规风险,其中最常见和最具行业特点的合规风险包括: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或审批风险、劳动用工风险、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生态环保责任风险、矿业合法用地风险。笔者对前述五类合规风险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从表现形式、法律规定、行为后果到风险控制基本思路进行全面剖析,形成五篇系列短文,以期为矿企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和矿业投资者避免投资失败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矿企经营之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或审批风险分析现代国家均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视为一种特许经营行为。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在开展矿产勘查或采矿行为活动之前,必须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审批,并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遵守有关信息备案的规定。例如,在中国,任何组织在实施矿产勘查工作之前,必须依法获得勘查许可证,按照勘查许可证载的坐标范围和时间周期来实施矿产勘查工作,同时还需要依法获得临时用地审批。任何组织在开展采矿活动时,除了需要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外,还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核准、项目用地审批、取水许可证、非经营性爆破许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选)、建设施工许可、占用林地许可(选)、占用草原许可(选)、总量控制指标(钨、稀土)等。再例如,在津巴布韦,任何组织想开展采矿活动,至少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采矿租约或特别采矿租约)、环境影响评估证书、空气排放许可证、有害物质储存和使用许可证、有害物质运输许可证、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污水排放许可证、炸药许可证、场所药品管理机构许可证、尘肺证、取水许可证、津巴布韦辐射防护局证书等许可。未经必要的许可和审批而擅自开展矿产勘查或矿产开采的主体,均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轻则需要承担罚款、停产整顿、关闭矿山等行政责任,重则需要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若一个项目无法获得必要的许可和审批,则无异于给这个项目“宣判死刑”,导致已发生的投资血本无归。因此,一个项目是否取得当前阶段应当取得的许可和审批,以及随着项目的发展,是否有可能取得对应阶段应当取得许可和审批,是进行矿业投资决策必须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涉及到跨境矿业项目投资时,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跨境投资审批和备案的要求。新加坡、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对于跨境投资活动没有特别监管要求的,但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跨境投资会有一些特殊限制、前置审批或备案的要求。如果忽略了这些必要的跨境投资审批或备案手续,则投资者可能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其他严重的法律责任。在中国,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7号)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而任何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之前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审批或备案(ODI)。而外商想要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也同样需要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备案,并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此外,在特定的领域,对外商投资涉有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在澳大利亚,如果外商投资涉及到澳大利亚资产,无论投资的公司是否在澳大利亚境内,都有可能会触发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批(FIRB)。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批的口径非常宽泛,且呈现越来越大的灵活性,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对于哪些项目需要进行FIRB申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涉及布隆迪、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等东南部非洲国家的话,有可能需要获得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monMarketforEasternandSouthernAfrica,COMESA)的审批。综上,笔者建议,为有效识别和控制取得相关许可和审批的风险,在作出投资决策前,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对标的项目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工作,从其历史沿革到未来的发展规划,识别其过往是否存在未取得应有的许可和备案开展投资和经营工作的情形,以及基于项目的特殊属性(矿种、储量、地理位置、开发利用方案等)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的实质性障碍。

作者简介:牛丽贤,牛博士矿业与金融观察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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