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投资近五亿元真金白银到海南三亚红棠湾的河北商人王永新,六年多来不仅没有获得预期财富回报,反而将原公司近二十亿元净资产耗尽,更悲催的是,以莫须有的诈骗罪被判刑十一年。
獬法主笔
武中道
年3月19日,王永新接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三亚中院)判决书后,随即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16日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判决。
迹象显示,这个在程序上明显违法、实体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明显属于有关人员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有利用公权力配合杨某俊、高某构陷王永新,进而达到帮其逃避巨额债务目的的嫌疑。
“被害人”娴熟的空手道
判决书中的被害人,为杨某俊和高某。年,他俩用在香港注册的D公司花三千多万元收购了香港E公司%的股权。E公司的资产,为位于三亚红棠湾高尔夫公司一宗面积为88.万平方米的土地,以及三亚置业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牌照。
年,杨某俊和高某将D公司81%的股权卖给香港N公司,赚取了几亿港币。
年6月,杨某俊和高某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S公司与N公司签订协议,拟回购那81%的股权,交付2亿元港币为定金。
该协议签订后不久,该宗地被北京的法院依法查封。按照协议,若S公司在年9月底拿不出足够的钱支付执行款将该宗地解封,则面临2亿元港币定金打水漂的法律后果。
年7月15日,杨某俊和高某将S公司60%的股权,以每股6美元的价格卖给山西煤老板于某。
年8月,于某拿着享有高额利润回报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找到多年的朋友王永新,约他出资购买D公司81%的股权。王永新有一煤炭贸易公司和与人合作的地产公司,出于对于某的信任,在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以月息4分的高利贷借来近五亿元资金,从河北转入海南,投资到三亚的项目。
由此,于某持有了D公司51%的股权,并成为其子公司高尔夫公司、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高保住了2亿元港币的定金,原持有D公司的股权由19%增至49%,王永新只是两家子公司的董事,没有实权。
迹象显示,王永新出这个钱,有被隐瞒欺骗的因素在内。因为,在他注入资金之后,才知道这是个不能动工的项目。
落空的股转债协议
杨某俊、高某和于某原本承诺,只须六个月即可让王永新收回投资,可一年过去了,背负着高额利息的王永新尚没能收回投资,让他心急如焚。
年11月,杨某俊、高某找到一个机会能高价转卖D公司股权(也就是要卖那一宗土地)时,面对急于收回资金的王永新,声称可以借到钱把王永新公司的4.8亿元债务偿还了。他们拿出了事先由律师起草的协议,有意把投资写成借款。
王永新为了收回资金止损,只要在一个月内收回资金,无论写什么内容,他也只好认了,因此违心地签了这个协议(简称“协议”)。
三亚红棠湾此前,王永新的公司从未涉及过高息借贷和欠债不还的经济纠纷。而投资D公司后,每月高息借贷偿还利息,第一个月还万元、第二个月就要还万元,此时,王的公司已经因此负债七亿多元。
为防止王永新的公司既不能收回资金又丧失股权,于某出于良知提出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若不能及时还款,则前述“协议”无效,还款协议中所述事实部分即借款内容,不能作为诉讼之依据。
可这个协议签订后,王永新公司收回资金的期望,仍然落空了。这意味着,从法律上讲,上述“协议”为一纸空文,失去了效力。
合法民事调解成罪证
“协议”由于高尔夫公司违约而自动失效,其公司项目继续由于某主持来卖,列支资金成本的事儿,自然也由于某决定并左支右拙。
年初,于某代表高尔夫公司与乐视公司签订项目出售协议时,即承诺已经核定给王永新的公司7亿元,拖到年底,因乐视公司资金紧张没能成交。
年3月1日,于某又找到一家公司能卖出项目,为了与王永新的公司锁定债务数额,同日,他代表高尔夫公司与王永新对账,签订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确认王永新出资31个月,约定一个月内清偿王永新的公司8.亿元。
可高尔夫公司再次爽约了,彻底丧失耐心的王永新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高尔夫公司清偿债务。
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河北高院达成《调解协议》,5月12日,河北高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送达了《民事调解书》:高尔夫公司、置业公司5月21日前偿还本金5.亿元,合计7.亿余元;若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从5月11日起,按照24%(即每日34.43万余元)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臻宝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按照本条款的内容强制执行。
年9月,于某将已经通过《民事调解书》而收购王永新的股权一事知会杨某俊和高某,同时以6亿元收购杨某俊和高某的D公司49%的股权。三方均表示认可。
如果土地能顺利卖出去,则皆大欢喜,但由于错失良机,再次砸在手上,无奈之下,王永新只好申请河北省高院强制执行依法拍卖该宗地。
年4月21日,河北高院决定将王永新的公司和另一家债权人公司债权一起执行,拍卖该宗地。该宗地被郑州建业以26亿元拍得。
司法拍卖随即被税务机关收取15亿元的税金,扣除申请人的执行标的,则杨某俊和高某、于某都利益受损,于是,他们与当地公权力共谋炮制出了“王永新诈骗案”。
而这个所谓的诈骗案,竟然只能以合法的《民事调解书》为罪证。
非常明显的程序违法
年7月20日,三亚市有关方面将王永新刑事拘留,最初给王永新扣的罪名是“虚假诉讼罪”,后来发现,若以这个罪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则管辖权不在三亚,于是年5月,将罪名变更为诈骗罪。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很配合,于年3月19日以诈骗罪判处王永新有期徒刑十一年。
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刘立木律师认为,本案立案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此案没有审判管辖权。
最直观简要的表述,若将河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作为罪证,则必须依法撤销这个法律文书,或者确认其无效,那么,谁有权撤销这个生效法律文书?三亚市中级法院有吗?
依法能撤销这个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的,只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仅凭旁听事后追忆的记录,刘立木律师说,本案从形式上讲,属于虚假诉讼罪转化为诈骗罪案件,应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河北省高级法院管辖。
同时,本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情形,不适用指定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更不应该在未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受理。
辩护词指出,本案侦查机关违法立案、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案件管辖规定,经一审辩护人提出反对意见后仍然坚持审理,此案明显属于有关人员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有利用公权力配合杨某俊、高某构陷王永新,进而达到帮其逃避巨额债务目的的嫌疑。
荒唐的逻辑构陷事实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霄林、王宝华在辩护意见中指出,本案起诉的基本逻辑和事实是不存在的。
起诉书指控,本案虚假诉讼转化为诈骗罪的主要观点是,“被害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于某,对外签约没有得到全体董事的授权,所以是和合同对方勾结”。这种说法,实在颠覆商务常识。
众所周知的是,在商务实践中,法定代表人通常的签约,都不需要得到全体董事的授权。
李霄林律师说,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所谓的“没有得到全体董事的授权”,实际上是一个想否定什么协议就否定什么协议的借口。如果这个借口蔓延到社会商务实践,则整个商务活动都没法开展了。
起诉书一再称“王永新的股权是由于某代持的,所以他们相互勾结进行虚假诉讼”。
李霄林说,这一说法,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支持;在没有证据表明于某和王永新有共同犯罪动机的情况下,通过捏造“股权代持”的事实,来虚构于某和王永新共同犯罪的动机。
事实上,有证据证明,于某持有S公司股权的来源和沿革,非常清晰,且合理合法不可置疑,且于某在王永新投资之前,已经全面接管S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他自身的利益诉求,决定了于某不可能与王永新共谋实施虚假诉讼。
关于本案是否多计算了利息的问题,律师说,因为本案不仅是借贷合同关系问题,它还涉及到违约资金成本损失赔偿问题,而本案直接依据被当事人废止的“协议”作为计算依据,直接否定了双方认可的损失赔偿预期,也直接否定了股权溢价分配预期。
这种预期,会随着市场情势的变更而发生争议,这就是经济纠纷产生的根源,而刑事法理恰恰是不允许以刑事权力介入这种经济纠纷的。
而本案,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权力介入经济纠纷的恶劣案例。
因此,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王保华,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峰,都认为王永新不构成诈骗罪。
转载请注明:http://www.luyishuai.com/dxdm/11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