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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与VI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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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领域的法治体系发生了可以称之为翻天覆地的改变,而其中改变的最多的,争议最多的大概就是VIE领域。

什么是VIE?

VIE的概念实际上企业为了达到自己上市和海外融资的目的,且规避对于外商投资领域的一种法律变通途径。

那么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VIE架构由境外和境内两部分组成:境外部分: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其境外设立的持股主体,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拟上市主体,拟上市主体再设立香港全资子公司,香港全资子公司再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境外部分完成搭设。境内部分:创始人在境内直接设立运营企业(OPCO),从事外商投资准入领域受到限制的业务。WFOE和OPCO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安排(主要是《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等,统称“控制协议”),使境外拟上市主体能够实现对OPCO的控制,达到合并报表的目的。

而通过这一系列的协议,直接可以利用境内部分OPCO的身份,完成外商投资无法进入的禁止性领域,事实上避开了国家对于其外资的监管。

新的实施条例对于VIE的规范?

VIE有没有风险,有,规避法律就是规避,其合法性问题往往需要我们打个问号。新的《外商投资法》曾经在年发出的草稿中将“协议控制”归为“控制”的一种,通过实际控制的大体原则事实上明确了中国投资者的概念,即如果是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外企业,在进行境内投资时可豁免适用有关外国投资的规定,而由外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投资则受限于外资准入。

但是新出台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对VIE问题没有向年草稿一样激进,选择了一种更为稳妥务实的态度。将原来草稿中的实际控制的部分删除,在《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留下“其他类似权益”的兜底表述。我想这值得我们后续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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