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下蓝字“百战归来再读书”点 在海外有保险、理财、基金、股票、信托、存款等金融资产的中国居民,这些金融资产的情况基本是被国家摸透了。当然只要是正当所得,也没什么好怕的。
CRS的信息披露,只针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个人在海外持有的房产等实物资产不在CRS的申报体系内,因为它们不属于金融资产。
具体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单(重疾险不受影响)、年金合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收益等。
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属于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参与方,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中国人投资和移民比较喜欢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新加坡等。这些国家和地区今年开始也将互相交换外国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年5月19日公布)
因此,如果是中国居民,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的金融机构开立了账户,最好理清各类金融资产的来源和类别,分清楚哪些是需要交税的,哪些是机构已经代扣代缴了税款的,便于以后向有关部门解释清楚。否则不仅需要补交税款,还可能面临反洗钱部门的审查。
CRS误区有哪些?
误区1拥有哪国国籍就代表自己是哪国税收居民国籍、住所、实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特殊测试标准等都有可能作为判定个人居民及税收居民身份的标准。
在中国,居民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达到特定天数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会被视同为中国税收居民。
误区2金融账户即存款账户在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核心是“账户”,也就是说跨国之间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账户信息,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
中国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指出,金融账户涵盖了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如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收益权、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因此,对于形式相对复杂的资产及账户(如信托或有可能形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离岸公司拥有的资产等),个人应当对其作出详细分析,了解其是否属于《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金融账户范围。
误区3CRS实施以后,设立离岸信托没有任何意义离岸信托在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性上具有其他投资架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资产配置方面受到世界上很多高净值个人和家庭的青睐。在CRS下,信托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是金融机构,而需要对其账户持有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等)进行尽职调查;或者被判定为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其在金融机构持有账户,则会被要求提供信托实际控制人(例如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
但是信托被纳入到CRS下的申报体系,并不会导致信托丧失其本身具有的资产分离和保全、税收优化以及信息隐秘等优势。从中国的角度,尽管CRS实施后,理论上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所设立信托的相关金融账户信息会被申报和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但是这并不代表信托就失去了隐秘性。因为,CRS下的所谓“资产曝光”只是相对税务机关来说,而且CRS下跨国之间交换的信息具有十分严格的保密性要求,信托本身的隐秘性仍然存在,并不会公之于众。
误区4既然CRS是申报“非居民”的信息,那么钱在境内最“安全”根据中国版CRS规定,金融机构只需要申报非居民(非中国税收居民)所持有账户的信息,但不妨试想一下,非居民的信息都需要申报了,居民的信息申报还会远吗?
金融资产的账户信息与税务机关纳税征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开始实施。如今在CRS下,国外金融机构与国内税务机关的信息互动机制已在建立之中,笔者有理由相信,国内金融机构与国内税务机关也会很快建立互联网络。世界上没有所谓的“安全”之地,唯有合法、合规才是最大的“安全”。
误区5所有CRS参与国都会进行CRS信息交换各国之间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在具备了多边国际法律条约以及相关数据安全制度等的基础上,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激活”程序,即各国在提交给经合组织秘书处的“愿意交换国家名单”中列明伙伴国。只有那些相互交换关系被“激活”成功的国家之间,才会切实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
根据经合组织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截至年8月7日,全球已经有超过0个CRS下的交换关系被“激活”,其中中国已经与包括加拿大、根西岛、泽西岛、列支敦士登和马耳他在内的47个国家和地区“激活”了CRS下的交换关系。预计到年5月31日中国金融机构的第一次CRS信息申报截止日期之前,还会有更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交换关系被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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