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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1/8/6

导读

“税务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常见的合理避税情形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注册到“避税绿洲”

即在国际避税地,如“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注册建立“信箱公司”,通过子虚乌有的中介业务,借助“低进高出”的转移定价机制,向“信箱公司”转移财产、利润和其他所得,以减轻、规避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所在国的高额税负。

4、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5、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6、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7、从销售下手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除上述常见情形外,作为创业者还可采取以下节税技巧:

1、将个人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投入公司使用

如果企业老板或员工个人拥有专利,并将其提供给公司使用,公司在对待个人的专利时,可以为其合理估价,并以有价入股的形式纳入公司使用,并签订正式的合同。这样一来,专利就会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会计人员可以采用合理摊销的方式,将其计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利润,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合理提高员工福利,计入成本,摊销利润

中小企业主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例如: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基金(如: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增加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调动员工积极性,而且这些费用都可以列入企业的成本,从而摊销企业利润,减少税负。

3、混合销售要依法而签,分别计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就是混合销售。这里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必须是同一项销售行为,二是必须要涉及服务和货物,二者缺一不可。其中也有需要注意的税务筹划点。

例如,对于一家生产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商家来说,肯定想要做低材料价格、做高安装服务价格,让本来该征收17%材料增值税销售额变成了征收11%的建筑服务销售额,以此降低增值税负担,提升税后收入。

但是对于购买方来说,则更希望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税,以此来提高报销额,也就是希望对方按照17%的税率纳税。所以如何开票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各家会计要认清这一点,避免在税务往来中,被对方的筹划,导致自家多缴税。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依法签订,分别计税,公平合理。

企业股权并购有哪些节税渠道

1、利用收购股权的比较优势

收购资产、债权、债务等“打包”后对应的股权,收购方可免缴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从避税的角度来看,股权收购相对于资产收购具有明显四方面免税优势:一是目标公司税收优惠延续;二是没有流转税税负;三是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损带来的所得税减免;四是税务程序较为简单。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而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也就是说,以股票形式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并购方可得到暂不缴付所得税的好处。同时,由于股权收购不涉及流转税,所以收购方有效避免了资产收购中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另外,标的公司将资产、债权和债务整体“打包”出售,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增税。合理规避增值税的政策支撑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合理规避土增税的政策支持为财税[]5号文。

2、利用标的公司的纳税差异

并购方可选择能享受到标的注册地的税收优惠优势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另外,并购方尝试引入外资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该点亦可参考上述常见合理避税情形第1、2点。

3、并购股权比例的设计

(1)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但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仍要符合85%比例要求。因此,并购方可依据上述两项股权收购的比例要求,争取标的公司纳入“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而实现标的所得税的递延。

(2)引入“过桥资金”降低并购方二次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税基。如果标的是房地产企业,其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而账面的“原值”过小。这会给并购方进行并购后的股权再转让带来高昂的所得税税负,甚至可能迫使并购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并购方可在收购发生之前对标的公司注入“过桥资金”,后通过“变债权为股权”的形式进行收购,从而缩小并购方二次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税基(公允价值-股权“原值”)。

(3)利用公司内部分红无所得税的优势。根据《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集团内公司间的分红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比如A集团公司投资B子公司,B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给A集团公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并购方可选择以集团内子公司的“名义”开展收购行为,这样一方面可实现集团内分红税收的免缴,另一方面可规避收购对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外部冲击。

结语

对企业来说: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既要合理合法的实现节税,又要避免滑入偷税的误区,需综合考虑多税种、多税率间的税种结构、整体和局部、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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