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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老板,为什么买澳洲房子前不问问凌宇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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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澳大利亚财长今年3月份签署文件,严令中国恒大地产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家印旗下公司在90天内,卖出去年以万澳元(约合人民币1.9亿元)购买的海边豪宅VillaDelMare,且不论销售价格多少,必须限期售出,否则将面临起诉。

  据报道,这是澳大利亚政府自年以来首次打击外国对住宅房产的投资。澳大利亚财长在声明中称,VillaDelMare由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恒大地产旗下的GoldenFastFoodsPty(金快餐),通过一系列在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空壳公司“非法”购买。

此事一出,迅速成为澳洲及世界各国的重磅新闻!

  这则消息一方面震动了热望对澳大利亚房地产进行投资的中国投资者。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这只是一次正常的执法行为,不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对澳大利亚房地产的正常投资。

凌宇分析: 外籍人士购房需审批

  首先,许家印旗下壳公司“金快餐”购买上述二手住宅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购买,是违背了“旧法”(早已颁布且仍然生效的法律),而不是新规。

  表面上看,房产购买者“金快餐”是一家在澳大利亚设立的公司,但该公司的股权为一家注册在中国香港的外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没有二手房购买资格的许家印。因此,上述购买安排轻易被识破,仅仅是一桩很不高明的法律规避行为,加之许家印在购房过程中的高调表现和不避讳的实际使用行为,更让该交易的非法性欲盖弥彰。

  基于很多投资者非常想了解“旧法”对澳大利亚房产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我们不妨具体介绍一下。

  根据原有法律规定,当一项外国投资计划属于FATA(年《外国人收购和接管法》)或者政策规制的范围,提出投资计划的外籍人士需要考虑,是否必须或应当将该计划事先通知给FIRB(澳大利亚外国投资监管委员会),并获得FIRB出具的无异议声明。

符合FATA和政策规定的外籍人士是指:

  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制权的公司;

  由两个或多个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合计持有控制权的公司;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制权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由两个或多个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合计持有实质性权益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如上所述,当一项外商投资计划属于FATA或者政策规制的范围,提出该投资计划的外籍人士需要通知FIRB。对于某些投资计划,即使FATA和政策未作出明确要求,出于谨慎,外国投资者亦可将该计划通知给FIRB。为了规避FATA规定的刑事制裁,某些拟收购计划必须取得FIRB的事先批准。

根据FATA和政策的规定,无论投资额多少或者外国投资者的国籍,下列收购必须通知FIRB:

  所有闲置的非住宅土地;

  所有住宅房地产(尽管存在豁免的情况);

  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财产的股份或单位;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进行的所有直接投资;

  在澳大利亚成立新企业或获得土地权益的计划。

  目前,非澳大利亚公民或永居人士将不允许购买任何二手住宅或者二手商业用地,但是可以申请购买空地(12个月之内必须进行开发建设)、新房和期房。

  长期签证持有者(例如TR签证、工作签证、学生签证等)可以在非常严格的条款下申请购买二手不动产,但是必须用于自住目的,并且必须在其离开澳大利亚之后将房产出售。

  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晰解读到,许家印或其旗下公司购买了禁止投资的二手房产,且没有完成FIRB任何的事前审批。勒令其旗下公司限期出售其实是最温和的处罚,最严重的则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解决方法

  非常简单,只需要房产购买人恒大地产老板许家印拥有一个澳洲绿卡即可!

  拥有澳洲永居身份的人士即可任意在澳洲投资购买任何类型的房产土地,无需再经过FIRB的审批。

  根据凌宇移民了解到的情况,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许家印完全符合澳洲商业移民类别的条件要求,只需要委托凌宇进行一个正式的申请,了了数月即可拥有澳洲永久绿卡,完全避免了上述的轩然大波和巨额损失,真是可叹,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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