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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王建平深度还原赵氏托孤2100万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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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制药“狸猫换太子”外资股权争夺战仍然在继续,鲁南制药和赵龙分别在美国和临沂发起新的一轮诉讼,最终股权究竟回归鲁南制药还是赵龙,只能等最终诉讼结果才能见分晓,但是作为事件第三方的王建平律师却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近日,王建平律师接受了中国经营报《等深线》专访,深度还原了案件中大家关心的焦点问题背后的真相。

来源:中国经营报《等深线》

在鲁南制药的外资股争议中,因为“狸猫换太子”的报道及其引发的舆情,在国内颇有口碑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王建平律师一度成为了漩涡的中心。王建平及其夫人魏新民被指称,以“狸猫换太子”的方式,将鲁南制药相关信托持有的股份“放在”了自己的名下。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日前,中国经营报《等深线》记者采访了王建平律师,就整个外资股争议案件中的关键节点和敏感问题进行了对话。

一、为什么没有“狸猫换太子”,太子仍然是鲁南制药?

《等深线》:BVI判决出来后,“狸猫换太子”的报道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你成为了舆论的焦点,而且是负面焦点,你当时最深的感触是什么?如果请你自己为自己辩护的话,你会向大家讲清哪些事实?

王建平:清者自清,谎言终究掩盖不了事实真相。如果说我要向大家讲清哪些事实的话,我会强调下面几点:

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尽管法官对我个人有一些激烈的言辞评论,但整个法院判决书中都没有出现认定我侵吞外资股巨额财产的言词。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法院判定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属于鲁南制药集团。因此,所谓我本人侵吞赵龙巨额财产的言论纯属捏造事实的谎言。

二、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股权纠纷的双方是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我们或者我们所控制的公司从来没有对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及鲁南制药集团的境外关联公司安德森的股权主张任何权利和利益。在凯伦实业及安德森为鲁南制药集团代持鲁南制药外资股的期间,我们没有从鲁南制药外资股的分红中获取任何利益。

三、不论是魏新民还是我本人从来没有接受过赵志全先生或者赵龙女士的委托,魏新民始终认为她本人或她所控制的公司是为鲁南制药集团代持股份。我作为一名律师,我所服务的客户始终是鲁南制药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处理鲁南制药集团的法律业务时,赵志全始终是以鲁南制药集团法定代表人人和董事长的身份和我打交道的。我们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因此也不存在背叛他私人对我的信任的问题。

四、年7月20日,我以HENGDE公司(信托受托人:恒德私人信托管理公司)的名义在英属维尔京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将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列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安德森的股权及外资股是属于鲁南制药集团还是属于赵龙,并表明HENGDE对安德森股权和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不主张任何权利和利益。赵龙得知这一消息后,于年8月21日也在英属维尔京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安德森、JADE(玉石公司)、HENGDE、ZHONGZHI和魏新民。鲁南制药集团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和安德森的股权是鲁南制药集团的,所以主动申请作为被告加入了这个诉讼。由于这两个诉讼的三方当事人和争议的标的完全相同,法院决定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网络所传“前董事长遗孤将在海外将五方告上法庭”的行为是在我提起确权诉讼之后发生的。

五、对于鲁南制药集团与赵龙之间关于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归属的争议,双方已经并且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谋求解决(不论是境内的还是境外的),对于境内法院和境外法院的有关判决,我们作为第三方,不会表示异议。

二、代持关系中间是否发生过变化?

《等深线》:在你看来,安德森公司代持的是鲁南制药的股份还是赵志全个人的股份?“临沂文件”中提到你太太魏新民一直犹豫这份代持关系导致的不确定性,在你看来,整个过程中被代持人有发生过变化吗?

王建平:我始终认为,根据年的委托持股协议,安德森是为鲁南制药代持的股份。安德森为鲁南制药代持外资股的义务是从美国凯伦实业公司承继过来的,也是得到鲁南制药董事会批准的。年的委托持股协议是美国凯伦实业公司和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赵志全先生并不是签约主体和委托方。被代持人始终是鲁南制药。

所谓“导致魏新民犹豫的代持关系的不确定性”并不是指依据年委托持股协议造成的代持关系,而是指由于赵志全先生去世之前写给魏新民的解除信托关系并将安德森股权过户给赵龙的书面指示造成的不确定性。因为在此之前,赵志全先生一直给我们说他是为鲁南制药代持凯伦新时代的股份。但赵志全的书面指示却指向了另外一个方向,这给我们带来了困惑,因为这份指示的内容就其实质而言与年的委托持股协议的约定是相冲突的。

《等深线》:“临沂文件”中有一个细节,在凯伦新时代设立过程中,围绕安德森股权的转让前后有很多变化,协议也进行了调整,先是要将外资股权转给赵志全,后来转给了赵志全设立的BVI公司——凯伦新时代。在这个节点上,代持关系有可能发生过变化吗?

王建平:我们看到了王步强在法庭上做证时提供了一封邮件,是王步强写给陈律师的,里面提到赵志全先生在设立凯伦新时代时,提到了他的鲁南制药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设立,如果是他个人的,就没有必要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鲁南制药是把这封邮件作为他当时代持的一个证据。

我们一直认为凯伦新时代属于鲁南制药还有一个证据,即后期鲁南制药下属企业鲁南贝特曾经与金杜签署了一个协议,负责维护它在境外两家关联公司的年检等事宜,这两家公司,一个安德森公司,一个凯伦新时代。那如果凯伦新时代不属于鲁南制药的话,金杜与鲁南制药签署的协议中为什么要把它放进来,应该是赵志全自己找个律师来维护这个公司才对。

《等深线》:这是哪一年的协议?有证据吗?

王建平:我们是有书面证据的。这个协议是年11月30日签署的。当时鲁南制药集团指定鲁南贝特与金杜签署了一个法律服务协议,服务的内容是代甲方聘请相关代理机构负责甲方在境外的两家关联公司即安德森公司和凯伦新时代公司的境外年检、变更等维护事宜。负责在甲方与代理机构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保管、整理并协助准备相关文件、代甲方支付境外公司年检变更出具相关证明等产生的费用。

三、是谁支付了万外资股权的购买款?

《等深线》:当时,鲁信向凯伦实业转让的万外资股的购买款,到底是鲁南制药支付,还是赵志全个人支付,在你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赵志全有向你明示过吗?

王建平:赵志全先生从来就没有给我说过他个人出钱购买鲁南制药外资股。第一笔万元的支付款由鲁南制药支付,包括赵龙和鲁南制药之间没有争议。第二笔万元的支付款好像有一些争议,赵龙提出是用凯伦实业取得的分红的钱支付的,这是他爸爸的钱。其实,第二笔款是由鲁南制药的子公司平诺公司支付的。关于这一点,在英属维尔京法院的诉讼中争议双方即鲁南制药和赵龙都没有争议。有一种说法是,赵志全把钱给了鲁南,鲁南帮他以平诺公司的名义支付出来的,那就需要双方去举证了。

赵志全先生从来没有向我说过或暗示过他个人购买了鲁南制药的外资股。

如果赵志全先生对法定继承没有疑义的话,那么赵龙通过法定继承就拿到了凯伦新时代的股权。所以,我也有两个一直困惑我的问题:

第一,如果赵志全先生确信凯伦新时代公司的股权是毫无争议地属于他个人,那么他在以凯伦新时代的名义给魏新民发出的指示中为何不提出撤销信托并指示魏新民将安德森股权转回至凯伦新时代?

第二,如果赵志全先生早已用自己的资金购买了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那他为何直到去世也没有向鲁南制药集团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批准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并让安德森实质持有鲁南制药外资股股权?

四、“赵氏信托”到底是谁的圈套?

《等深线》:你有律师背景,又是当事人,你怎么看“赵氏信托”的性质?

王建平:网上有许多评论说这个信托是一个家族信托,即所谓的“赵氏信托”。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应该把它称为“凯伦新时代信托”。这个信托是一个商业信托而不是家族信托。构成家族信托的设立前提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而不是一家公司。

另外,这个协议约定的受托人管理的财产不仅包括安德森的全部股权,而且写明穿透后安德森包括了安德森持有的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山东新时代药业、鲁南厚普制药、鲁南贝特制药、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的外资股。也就是说这个信托协议的标的财产和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的标的财产是完全重合的。这意味着,依照这两个协议约定的财产的最终所有人必须是同一人(公司),否则,这两个协议就会发生冲突。魏新民当时的理解(当然也是我的理解)是,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实际上最终是由鲁南制药集团持有的。

另外,由于签约主体的不同,签订了这个信托协议并不意味着委托持股协议的自然终止或解除。如果我当时认为签订这个信托协议是与委托持股协议冲突的,即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按照这个信托协议的约定及凯伦新时代的股权结构最终属于赵志全个人所有,我肯定会向鲁南制药集团和赵志全先生指出这两个协议的矛盾,要求澄清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最终归属以及是否要终止委托持股协议。

所以,根据我当时的认知,只要委托持股协议没有解除,安德森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我不认为作为凯伦新时代法定股东的赵志全,已经取得了在鲁南制药的对应股权。我的理解是凯伦新时代作为鲁南制药集团控制的公司,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可不时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应当是指鲁南制药集团控制的关联公司。

不管是赵家还是其他第三方,如果想要拿到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这块价值几十亿元人民币的资产,就必须过最后一关,即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并且使安德森实质持有而不是名义持有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

案件的第一个焦点其实就是委托持股协议是否有效,第二个焦点是凯伦新时代这家公司到底是赵家的,还是鲁南的。

五、为什么要让自己的女儿作为菩提树信托的受益人?

《等深线》:让自己的女儿做菩提树信托(BANYANTREE)下的受益人,你当时是怎么考虑的?虽然你的女儿最终签署了弃权声明,但这个操作过程的意义是什么?是因为家庭任意信托必须要有自己的家庭成员吗?

王建平:关于我女儿作为信托受益人之一问题。我在为设立BANYANTREE家族信托之初,找到并聘用了香港泰达国际信托咨询服务公司的马嘉敏博士。当时我向她介绍了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潜在争议情况,并和她探讨了用信托方式解决有关当事人潜在利益纠纷方案。考虑到魏新民的美国公民身份,她向我建议可用设立BVI不可撤销的自由裁量(任意)信托作为解决方案。

为了使信托更具有家族信托的特征,她建议在信托受益人中加入一位魏新民的家庭成员即我的女儿。我告诉她,我们家无意从信托中获取私人利益。她说那也没有关系,信托设立成功后,你女儿签署一份放弃信托权益声明即可。事实上,我女儿也是这么做的,她在年2月1日签署了放弃信托权益声明,并且后来交给马博士向有关部门备案。

另外,我控制的那家信托公司——HENGDE,它是一个私人信托公司,在BVI法律里,有专业的信托公司,比如说瑞士银行的信托公司,也有这样的私人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最大的特点是不能收费,即我不能从这个信托里谋取任何利益,只能是帮忙。

六、鲁南制药内部是否曾经与赵龙有利益上的约定?

《等深线》:年12月29日,你向赵龙发的一份“海外重组方案草案”的详细情况是怎样的?是不是也含有认可了赵龙实际通过信托协议在鲁南制药持股的意思?

王建平:当时发给赵龙的“海外重组方案”仅仅是一个非常初步的思路,作为讨论的起点。后来经过与鲁南制药集团和赵龙几次讨论,逐步完善了海外重组的方案,方案的重点在于搭建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境外股权架构。里面没有含有赵龙通过信托协议在鲁南制药持股的意思。鲁南制药集团的立场是赵龙可以享有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一部分受益权,但不能持有股权。当时鲁南制药控制权冲突还没有全面爆发,全面爆发是在年2月中旬。

《等深线》:在年前,当时张贵民一方和王步强一方他们都同意给赵龙一部分利益吗?

王建平:在那之前大家都没有异议。因为我给张贵民董事长汇报过两次,张贵民董事长是一个很讲原则的人,他告诉我,他刚担任董事长没多久,工作千头万绪,最主要的工作是上万人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市场的运作他不懂,这件事情就全权授权给王步强,让王步强负责沟通对接。但大的方面,包括境外重组的方案,我是亲自向张贵民汇报的。否则,张贵民也不会在众志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这是统一的一个方案。

《等深线》:关于菩提树信托和境外重组的方案,你们当时有和赵龙讨论过吗?

王建平:据我所知,王步强先生向赵龙解释过鲁南制药外资股的复杂情况。我曾询问过王步强鲁南制药集团对处置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意见,他的回复是,鲁南制药集团的立场是,因为购买鲁南制药集团外资股的资金是鲁南制药集团出的,鲁南制药集团绝不放弃对鲁南制药外资股,包括安德森股权的控制权,但在受益权方面可以考虑给赵龙一定比例,具体多少比例双方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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