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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瞻
年11月20日,胡柳夫妇宣布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此言一出,外界对该地产公司的担忧层出不穷,某餐饮公司和某视频网站的股权之争还历历在目,市场都在揣测地产公司是否会重蹈他们的覆辙。消息公布当日,地产公司的股价下跌4.2%,第二天,股价继续下跌2.92%,第三天,股价开始反弹,迅速上涨。亿港元的市值公司,亿港元的身价分割,市场预估的股权纷争、债务违约一样也没有发生。
这一切都归功于胡柳的未雨绸缪,股权分割早在地产公司上市前就已经完成,男方也早已退出公司管理,地产公司在胡柳的离婚期间平稳“躲过”外界认为可能会产生的危机。胡柳的离婚案无疑是企业家保护公司的范本,家族信托也开始被中国企业家所认识,那么胡柳的家族信托是何种模式呢?
早在年6月公司上市之前,胡柳与其丈夫便已通过某国际信托,公司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分别转移其中。
胡柳与男方选择了将开曼群岛作为境外信托地,并注册了地产公司的空壳公司,地产公司的股权由两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持有,分别为C·T以及P·F。之后,胡柳与男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又注册了家名为L·I公司,该公司股权由地产公司%控股。L·I公司收购了某发展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而这一部分股权正是胡柳打算用来上市的资产。L·I收购某发展公司之后,又将股权分别以19.2亿港币和12.8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两家公司C·T与P·F。这份信托的构造运行到这一步,基本已经进入尾声。
胡柳夫妇将该国际信托公司列为受托人之后,开始着手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该国际信托的全资子公司。该国际信托公司强而广的国际信托分支机构为这一步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在泽西、开曼、维尔京群岛等境外信托圣地之上。胡柳将C·T所持有的所有发展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该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而男方也将P·F所持有的全部发展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该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这两次转让以零代价的馈赠方式进行。整个信托架构至此完成,这也就意味着胡柳和男方对地产公司不再是直接控制。在这一架构下,无论胡柳夫妻两人的身份性质发生了何种变化,公司股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汇于一体产生效力,这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两大股东行动的一致性。
简单来说,这两份家族信托将地产公司的股权与胡柳夫妇二人的各自债务风险、婚姻风险等彻底隔离。因而在胡柳发生婚变之时,这两份高瞻远瞩的信托使得地产公司免受因婚变而产生的股价动荡。
胡柳的例子无疑为国内企业家提供了保护公司的指引,但更多的问题同时也开始暴露,在国内信托市场尚未发展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家找寻离岸信托的信任基础在哪里?该地产公司的企业规模如此巨大,作为一个小规模企业的企业家,在设立离岸信托时,需要如胡柳的家族信托这般复杂吗?成本会过高吗?企业家根据自身的企业规模、特性等应当如何选择信托公司呢?这些都是需要研究、探索的问题。
法商解析
近年来,家族信托离岸地的主流选择有哪些?
选择家族信托的成立地实质上就是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就管理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有着更为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和实践经验,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等离岸法域和新加坡等财富管理中心更受家族信托的青睐。这些家族信托离岸地之所以如此受欢迎,正是因为其完善的制度以及不断地推陈出新为客户服务的理念。为了吸引客户和消除客户对离岸信托地的不信任,这些地区也逐渐发展出更多的创新制度,比如“保护人”制度,主要内容为保护人的权利包括直接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受托人在行使部分权力,例如修改契约、改变受益人或要分配财产时须征得保护人的同意,或者须在约定期间之前通知保护人上述情况。保护人制度就意味着给了委托人“双重保障”。
离岸信托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离岸信托的一般方式是委托人通过信托公司(受托人),设计信托结构,指定受益人,将其境内资产转移至信托公司控股的海外公司(一般在上述离岸地)作为信托财产。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日常运作及执行信托资产管理、处置、分配。同时,可设监察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可设董事(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人士担任)负责海外控股公司的日常运作及重大决策的执行;可设投资顾问(多由委托人指定或本人担任)为专业顾问负责对信托资产的投资、处置。
法商智慧
境外信托如何设立?
对于境内高净值人士来说,设立境外家族信托的目的主要是避税、资产转移以及财富传承等,因而建议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境外家族信托时,能够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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