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aoJuan诉KwokKinKwok和CrownTreasureGroupLimited一案中,上诉法院再一次就费用赔偿作出影响深远的判决。法院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即未获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执业的律师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被上诉人在实质性问题的诉讼中胜诉,获得了对其有利的费用裁决(但此案当前正向枢密院上诉)。被上诉人据此向商事法庭申请评估其费用。该费用中包括康德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自身(并未获准就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执业)的外国律师的费用。商事法庭认定香港律师的工作所涉费用可予赔偿。
上诉人对商事法庭的命令提出上诉,理由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职业法》第2条和第18条的合并效力,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工作者名册上之人就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执业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作为应对,被上诉人辩称香港律师接受获准就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执业的康德明团队两位合伙人的监管,因此香港律师的费用应被视为提出索赔的康德明费用的一部分。
上诉法院基于Garkusha案、Shrimpton案和GanyHoldings案的判决准予上诉并认定:由于香港律师实际上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工作者名册上但以法律工作者身份行事,其费用不予赔偿。法院认定的内容包括:由于《法律职业法》并未涵盖不具备资格的外国律师,仅允许赔偿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法律工作者的费用和支出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共利益。
衡力斯担任胜诉的上诉人的代理律师。
此项判决是上诉法院作为权威机构的最新判决,指出除非工作性质属于提供有关外国法律的专家证据,否则外国律师的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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