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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政府已发文明确,将在2018年与中国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18/3/13

陆续收到一些朋友在后台留言,质疑科林举的李小姐的各种案例,说英属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并不会与中国大陆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甚至有的人说是参加过开曼群岛政府在中国的路演,当地政府官员说没有与中国进行CRS交换的计划。

科林只想说,这种跨国间的税收情报交换问题,指定是不能道听途说的,一定要看法条看法条看法条。其实早在今年4月,英属开曼群岛政府就已经公布了年和年开曼群岛金融机构需要申报国家的名单,也就是所谓的reportablejurisdictions,其年的需申报国名单中已经明确将中国列入其中。这也就是说开曼群岛会在年将中国税务居民在开曼群岛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以及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之相关信息收集并交换给中国政府。尽管中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中国版的需申报国名单,但是由于中国是MCAA的签约国,既然开曼政府愿意给了,我想中国政府是不可能拒绝的吧。

开曼法规原文

CRS需申报国vs.CRS参与国

什么是CRS需申报国?什么是CRS参与国?这些国家的名单又是由谁来确定,如何确定?区分申报国和参与国又有什么意义?这些问题科林在年4月10日推送的文章《加入“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意味着什么?》中有过一些个人浅显的讨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蓝色字体查看。

再谈“规避CRS”

另外,也请大家不要再在后台留言问科林怎么规避CRS的问题了,我真是回答不上来。我只想说,如果你在海外有巨额的金融账户,但又想彻底斩断与CRS的联系,那么请你移民吧,搬到避税天堂去或者去广袤的非洲大草原,成为那里的税务居民,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当然,我本人在网络上也看到一些FATCA和CRS“专家”有关各种FATCA和CRS筹划的文章和解说,总体感觉也是鱼龙混杂,有些“专家”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极简版CRS法规都没吃透,更不用说经合组织发布的CRS紫皮书以及美国财政部年发布的FATCA实施条例,然后各种大谈特谈FATCA和CRS的规避方案,也是有点醉。

科林再次提醒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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