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VISTA信托?
WhatisaVISTATrust?
在上一期的信托介绍–保留权力信托(ReservedPowerTrust)中提到,若委托人权力过多,该信托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伪信托”。所以从这一期开始,我们将分几个主题依次向大家介绍,如何有效做到委托人既能保留更多权力,同时信托又不会被认定为“伪信托”。让我们从VISTA信托开始。
委
托人时常想要保留更多投资、管理或处置权,但权力的增长也伴随着被认定为是“伪信托”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为“伪信托”此时信托将被认定为至始至终不复存在,信托资产也会归复于成立人。
此时VISTA信托将是委托人的很好选择。VISTA信托中委托人既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保护其资产,又排除受托人过多干预公司的运营,因此对委托人很有吸引力。
首先,先从大家最熟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即“BVI”)开始聊起。
BVI以金融服务和旅游业为主导,通用语言为英语。因在BVI赋税较低,因此长期被外界归为最佳离岸金融中心之一。法律方面沿用了英国普通法,政治环境较为稳定。同时其价格适中,是许多投资者们的选择。
年,BVI通过实行年版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rginIslandsSpecialTrustsAct,)有效解决了“Bartlett”问题,即受托人的“谨慎商人原则”。该法案于年3月1日正式生效,并且在年进行过一次修改。根据该现存法令建立的信托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VISTA信托”。
优势
1排除受托人过多干预
该法例引入了受托人允许通过持有BVI公司的股份建立信托,从而将受托人从BVI公司的行政和管理权中脱离开来。而公司的运作管理则由董事会负责。
2
委托人指定董事成员
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委任董事会成员,并且通过有效起草“信托契约”制定“董事会职位规则”,(即”OfficeofDirectorRules”)。例如,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他有生之年一直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并且在他去世之后,根据生前意愿(在第一期中我们提到,通常情况下,会通过“意愿书”形式体现),由被指定人选担任董事会成员,拥有公司管理控制权。
3
对受托人的权力和权利进行限制
受托人不能担任信托直接子公司的董事;
受托人,同时也是信托子公司的股东,是不享有对该公司的投票权的。
局限
依照VISTA信托法的规定,有效成立VISTA信托必须满足的以下要求:
1
接受信托的直接子公司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
2
信托受托人必须由一个持有BVI信托执照的信托公司或是BVI私人信托公司担任。
在下一期的信托介绍(六)中,我们将继续介绍如何能更多保留委托人的控制权,届时我们会和大家分享:什么是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TrustCompany)?
本文仅对VISTA信托做简单的介绍,如果需要了解更多有关VISTA信托的设立,“Bartlett”问题,“谨慎商人原则”,“董事会职位规则”,或是案例分享等,请随时联系我们,或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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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作者
PhoebeLuo
骆佳(PhoebeLuo)女士于年加入ZetlandFiduciaryGroupLimited,担任集团中国区总经理,负责Zeltand上海及北京办公室运营管理,以及中国地区的市场业务拓展。
骆佳女士从事离岸信托,基金会以及公司管理近10年,在帮助中国高净值客户资产保护和家族财富传承方面有众多成功案例,尤其在处理复杂架构上具有丰富经验,并且她是总部位于英国SocietyofTrustEstatePractitioners(STEP)的会员,拥有国际信托管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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