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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造国际航运诉讼优选地,我们开了

来源:维尔京群岛 时间: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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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月2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情况通报(-)》(以下简称白皮书)。上海高院副院长陈萌、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庭长王珊通报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上海高院政治部副主任孙婧主持新闻发布会。这也是上海法院推进司法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的第七场。

围绕国家战略,促进航运法治营商环境优化

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也是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据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上海排名逐年前移,今年已上升到第三位,仅次于新加坡和伦敦。近年来,伴随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法院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聚焦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力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有效促进了航运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完善。

据统计,年至年10月(以下年数据统计均截至10月),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涉航运民商事一审案件件,共审结件,其中,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多,为件,占比51.22%,其他收案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还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等等。

近三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一审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且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上海海事法院。以该院为例,年至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一审案件件,占其同期全部一审案件数量的比重逐年递增,分别为11.27%、18.26%、19.09%。从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看,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一审案件涵盖六大洲个国家和地区,涉及案件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巴哈马、美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丹麦等。这些案件中,原、被告均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的案件为件,涉及日本、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国、韩国、朝鲜、意大利等多个国家。

上海高院今天发布的白皮书还公布了六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商事、海事等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多种案件类型,所涉法律问题具有代表性、裁判结果具有影响力和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依法打击航运领域刑事犯罪、引领规范航运主体市场行为、依法查明并适用外国法、依法支持航运仲裁等,致力打造国际航运诉讼“优选地”。

积极面向国际,创新探索机制解决难题

针对航运涉外案件日趋增多、诉讼程序复杂、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上海法院采取了多种针对性措施,探索破解涉外航运案件审理难题。

如建立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司法认可机制,有效避免重复办理涉外主体公证认证手续而延长审理周期。目前该机制已经在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案件中得到应用,已有余起案件因此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效率。针对外国法查明难的问题,上海高院于年同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签订了《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纪要》,为全市法院外国法查明工作搭建了平台。今年10月,上海海事法院进一步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签订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协议,启动“上海海事法院外国法查明平台”,据悉,目前该平台已在多起案件中成功查明墨西哥、希腊、巴西等国家法律,顺利推进案件审理进程。

针对船舶定位难问题,上海法院依托信息科技,研发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定位追踪船舶,系统被广泛应用于船舶碰撞动态模拟、船舶滞期时间分析、船舶扣押和安全维护等,有效解决传统手段较难解决的问题。

此外,上海法院还在涉外海事案件审理中,创新探索远程视频方式审查境外证据,免去当事人境外取证和公证认证时间,部分案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查证后当庭达成调解,极大提高了审判质效。

推动形成多元化一站式解决体系

与传统的国际航运中心以仲裁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模式不同,我国包括上海地区的航运纠纷目前仍以诉讼为主要解决方式。上海高院表示,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航运仲裁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优化司法与仲裁的信息互通,不断完善“一站式”解纷机制,推动航运纠纷的多元解决。法院将充分尊重国际航运领域的仲裁传统与习惯,依法支持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和仲裁机构的独立判断,进一步提高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水平。同时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遵守《纽约公约》,积极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在仲裁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断推动各国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此外,法院还将依托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强化审仲衔接,推动航运仲裁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上海法院积极支持和推动航运仲裁的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效。据统计,年至年,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调解累计89件,调解成功41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与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合作,在港口内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设立全国首个航空争议调解中心,并分别在上海长宁法院和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设立两个调解工作室。

近万字建议,助力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此次发布的白皮书中,上海高院用近万字的篇幅,对相关纠纷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提出较为具体的建议,其中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涉航运金融业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多式联运纠纷、涉邮轮纠纷、涉航运从业纠纷、涉航运安全纠纷八种案件类型。

针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高院提示,出口企业应重视新兴市场中的交易风险,在贸易合同中作出妥善安排,谨慎管控风险,特别是在贸易价格条件的选择上尽可能采用CIF或CFR,基于各种因素不得不采取FOB条件时,至少应积极争取由己方来指定承运人,从而保证货物最终由自己熟悉的、可靠的船舶公司承运,以免落入国际贸易欺诈的陷阱。

针对多式联运纠纷

上海高院建议,涉外多式联运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注意对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各运输方式区段的责任规定进行了解和研判,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适用和程序争议。

随着邮轮游的日渐火热,近年来涉邮轮纠纷也有所增长,对此上海高院建议,邮轮旅游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监管,推出适度平衡邮轮公司、旅行社和游客各方权益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范本,确定合理的免责事项条款和纠纷解决途径;各大保险公司和保监会等机构可研发推广专门适用于邮轮旅游的综合保险产品,由旅行社采取措施提示游客购买适合的保险,以便游客在海上旅途中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比常规保险产品更全面的保障,同时也使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避免动辄被卷入纠纷。

当前,新冠疫情在全球的爆发和蔓延已经对航运业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并且通过产业关联和传递效应波及到整个上下游产业链,不仅冲击集装箱生产和流转、造船业及其相关产业,也对港口经营、航运保险、中介和咨询等服务业造成不利影响。对此上海法院高度重视,于今年2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后又制定《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海事案件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以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有针对性的意见。据介绍,下一步上海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疫情对航运司法的影响,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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