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作为注册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主要办事机构,也无任何财产,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当外国离岸公司注册地、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地。
民事裁定书编号
上海海事法院()沪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年7月1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年1月22日)
上海海事法院()沪72协外认1号(年2月26日)
本案案情
申请人东盛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与被申请人商行荣耀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就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东盛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荣耀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作为注册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主要办事机构,也无任何财产,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海事法院于年7月13日作出()沪72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荣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荣耀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因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故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裁定作出后,荣耀公司主动履行了裁决确定的义务。
一审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上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荣耀公司系注册在马绍尔群岛的离岸公司,但案涉租船确认书、仲裁裁决均记载其经营地在中国上海,且在案涉业务往来邮件中亦称荣耀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该关联公司办公地址与案涉租船确认书记载的荣耀公司公司地址一致。综合上述证据确认中国上海系荣耀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宏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二审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涉案仲裁裁决于年10月10日在英国作出,我国与英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现双方主要争议在于,中国上海杨树浦路XXX号瑞丰国际大厦XXX楼XXX室是否为荣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涉案仲裁裁决书明确载明当事人主体信息,仲裁裁决在对荣耀公司身份情况的描述中,特别注明,China,除此之外未认定荣耀公司在中国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存在经营地或开展业务,故上述生效仲裁裁决中的相关内容可以作为认定荣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此外,涉案租船确认书亦明确记载,荣耀公司的地址为中国上海杨树浦路XXX号瑞丰国际大厦XXX楼XXX室,荣耀公司关于该地址仅用于业务联系而非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说法,难以成立。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仲裁裁决书、租船确认书,结合涉案航次履行期间往来邮件的磋商情况等事实,综合认定荣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上海,并无不当。
采安分析
《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我国作为《纽约公约》成员国,负有依《纽约公约》第三条承认涉案裁决的公约义务,除非存在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的情形。但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裁决的具体程序则,包括管辖权规则,则取决于我国国内程序法的规定。此前发布的采安仲裁
最高院案例告诉你!《纽约公约》之外不予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还有这个招!对此也有介绍,即除了援引公约规定之外,还可能援引我国民诉法的规定驳回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我国法院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因本案属于外国临时仲裁裁决,故适用上述规定。
又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可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这一规定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之外,新增了受理关联案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这一依据。
本案的难点在于对外国离岸公司住所地认定标准的突破,但上海海事法院并非全国首例,此前,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申请人满升航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卓联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中,被执行人抗辩称其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北京乃至中国大陆并无任何财产,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天津海事法院及天津高院认为根据其出具放货保函、沟通使用的电子邮箱与北京某公司企业电子邮箱一致的、支付租金使用的地址与该公司企业通信地址一致、被执行人唯一股东及董事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等因素,认为该BVI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天津海事法院有权管辖。天津海事法院最终作出承认与执行相关仲裁裁决的裁定。参见:采安仲裁
天津案例:BVI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中国法院有权管辖。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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