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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比较法研究》年第1期,为方便阅读,全文省略注释并有少许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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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伟,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
编辑:欧阳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是中国法学会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国际金融治理体系重建——以G20为中心”(项目号CLS()B09)的部分成果。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财政趋紧。同时,跨国企业为了扩大利润,通过不同的税收筹划实现避税目标,侵蚀国家税基。全球范围内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合作重新提上议程,成为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议题。但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和规则主导权博弈,国际税收监管合作多停留在双边范围,多边税收监管合作仅在涉税信息分享方面有所进展。主要国家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采取的反避税措施呈现出国别差异路径和有限国际合作。究其实质,这些差别路径主要是国内法域外效力的规则和执行力的竞争。本文讨论反避税领域的主要措施,并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维度分析这些差异路径的形成原因和全球反避税有限合作的法律机理。
关键词:反避税“返程投资”号文国际税收合作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简称BEPS)成为全球最热议的税法议题之一。BEPS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首先,跨境经营企业可以通过BEPS获利,从而获得相较于国内经营的企业更具优势的竞争力,扭曲市场竞争;其次,BEPS的收益可能扭曲投资决策,使资源流向税前回报率低而税后回报率高的经营活动,导致资源配置低效;再者,大型跨国企业的避税不仅侵蚀国家税基,弱化国内监管效果,而且也影响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
因事关国际税收规则的完善和各国之间的博弈,BEPS成为全球经济危机之后最主要的国际经济治理议题,引起各国政府、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治白癜风呼和浩特哪家医院好银川白癜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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